董揚:低速電動車不允許用鉛酸電池
日期:2024-12-27 17:06:01 作者:宏力精密鋼管 閱讀數:408將低速電動界定為尺寸小于、車速低于普通汽車的機動車是唯一可行的辦法。但有人提出因為低速電動車寬度窄,所以放松側面碰撞要求,這不符合使用要求,不能采納。還有一個很大的焦點問題是低速電動汽車不允許使用鉛酸電池。
最近,被工信部裝備司指派為四輪低速電動車標準起草組的組長,與有榮焉,心戚戚焉,深感任務艱巨,責任重大。
低速電動車的標準如何制定,可能是當前中國汽車產業最復雜、最困難的問題。這個問題在技術上并不復雜,難點在于利益的博弈,特別是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。更麻煩的是這個問題被政治化了:支持低速電動車者認為是節能環保,是技術進步,是考慮廣大低收入人群的出行需求;而反對者認為,這根本就是非法生產。又由于這個問題涉及多部門管理,其間意見也不一致:有的強調權威,希望按自己意見辦;有的希望放權,不愿意增加管理難度;也有的意在發展,建議先亂后治。好在全國人大對此問題開始追責,這才有力地推動問題的解決。
在這錯綜復雜的問題中,筆者認為,首要問題是管理,是用標準界定產品,給予相應的路權。不應簡單地認為管理就是工信部批不批準生產。機動車產品是要上路行駛的,低速電動車的發展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能有效地實施的前提。產品五花八門,想走哪就走哪,沒有駕照和保險的要求,是堅決不行的。適當的道路交通秩序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。
道路交通管理也是科學,也有其根本規律,這就是適當地分類管理。分類過多會造成交通的混亂。針對我國低速電動車發展實際,將其界定為尺寸小于、車速低于普通汽車的機動車是唯一可行的辦法。在管理上,參照日本的輕四輪車和我國現行的農用車管理。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,道路交通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有限,機動車分類不宜超出交管部門的能力。這次標準討論的焦點之一是尺寸可否更大些?車速限制可否更寬泛一些?答案是不行。事實上,標準草案中的尺寸規定已經大于日本輕四輪車,再大則難于管理。如果過多地考慮低速電動車的實用性,另一個選擇方案是與汽車并軌,完全按汽車要求,完全享有普通汽車的路權。交管部門對此是歡迎的,但這樣會明顯提高車輛成本,生產企業未必都歡迎;同時,這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汽車生產企業的準入規定,可能政府有關部門更難接受。目前草案中的關于尺寸和速度的規定偏向于有較好的實用性,這樣就不能照顧到老年代步車。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,老年代步車只能按非機動車的速度、尺寸要求去做。
低速電動車標準的第二大問題是安全。這個原則所有人都不反對。標準草案中正面碰撞要求已適當降低,焦點在于側面碰撞。因為側面碰撞的著眼點是普通汽車撞低速電動車,因此要求應與晉通汽車相同,這沒有什么好商量的。有人提出因為低速電動車寬度窄,所以要求放松側面碰撞要求,這不符合使用要求,也無科學根據,不能采納。
還有一個很大的焦點問題是允許不允許使用鉛酸電池,我們的立場是不允許。理由是現在全國鉛酸電池回收管理差,多地有鉛污染,兒童血鉛超標,個別企業管理得好是少數,只能根據全國狀況作出此規定。另外,政府管理部門對此意見不統一,多數反對,過多糾纏此問題則很可能久拖不決。
對于標準草案的另一方面反對意見可能是認為標準過嚴,擔心大幅減緩低速電動車發展速度。對此筆者認為,我國機動車發展過快,道路建設、交通管理、城市規劃水平跟不上是我國當前主要矛盾,發展農村和貧窮地區交通是次要矛盾,產業和企業利益訴求更在其次。低速電動車產業和企業的利益應服從全局利益。再說,當前低速電動車發展速度也不正常,駕照、保險管理不嚴和地方政府縱容是重要因素,不應將不正常視為正常。
講了這么多,筆者的邏輯是小道理服從大道理。全國人民利益(合理有序的交通秩序)第一位,所有交通參與者利益(安全)第二位,產業發展、企業利益只能排在最后。